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通知》(鄂府办发〔〕16号)文件要求,补贴范围为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下和起征点以下的生活性服务类(指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加工、药店、诊所、家政物业、电子商务、洗染、美容美发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杭锦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补贴方案》(杭政办发〔〕80号)文件要求,由企业自主上报经营场所类型(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内经营户申报等级为补贴标准)证明材料,由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等部门审核,现就符合补贴要求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补贴信息进行公示。补贴标准如下:
餐饮环节:
1.大型每户元。
2.中型每户元。
3.小型每户元。
4.小餐饮每户元。
销售环节:
1.大型超市每户元。
2.中型超市每户元。
3.小型超市每户元。
4.食品摊贩每户元。
生产环节:生产企业每户元,食品加工园区内的小作坊每户元,食品加工园区外的小作坊每户元。
药店:每户元。
最终补贴标准和个别未列入补贴行业将根据申请户数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做相应调整和增补核定。
如有企业或个人对以上公示的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补贴有疑问的请
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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